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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11:46
来源:本站
渭南市慈善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渭南市慈善协会是由市内外热爱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遭遇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 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渭南市民政局,是经渭南市民政局认定的慈善组织,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同时接受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募集善款。
(一) 募集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
(二) 接受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
(三) 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四) 接受慈善信托;
(五)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六) 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接受捐赠。
第六条 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参与扶贫济困工作,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第七条 慈善救助。开展扶老、救孤、助残、恤病、助学、优抚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第八条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接收、分发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第九条 公益援助。援助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开展保护环境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盈利机构,并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第十一条 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为在渭南兴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海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渭南的慈善救助项目。
第十二条 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第十三条 加强同市域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对属于本会单位会员的各县(市、区) 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 凡热心慈善事业,参加本会活动,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 凡热爱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人担任,如法人发生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须报本会备案。
(三)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常务理事会审定;
3、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 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参加举办本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安排的任务;
(四) 按照本会规定,自觉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行退会;会员有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讨论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基本任务;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的提案和决议;
(六)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情况特殊提前或 延期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和工作方针;
(二)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其他议案;
(四)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终身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五) 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需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 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 提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方案,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决定本会机构设置;
(六) 制定本会主要制度和管理办法:
(七) 负责本会终止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釆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 审定本会重要投资实施方案;
(五) 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和本会部门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第二十八条 会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及有关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由会长担任,必要时可由其他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设终身荣誉会长一名,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推选、变更:
(一) 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人选组成:
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 ;
2、业务主管单位;
3、登记管理机关;
4、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
(二) 监事会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慈善基金。
(一) 本会设立渭南市慈善基金。该基金为永久基金,不动本只用息,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动用基金时,需经理事会批准。
(二) 捐赠超过 100 万元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冠 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定向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三) 个人月捐 10 元,单位月捐 500 元以上,持续一 年以上的,可设立小额冠名基金,根据捐赠人意愿,定向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十六条 收入来源:
(一) 政府购买服务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 社会募捐;
(三) 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 兴办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五) 会员会费;
(六) 永久基金利息,运营增值收入;
(七) 本会存款利息;
(八)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资产使用范围:
(一) 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企业事业;
(二) 开展社会救助,帮助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
(三) 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费用。第三十八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 按照本会宗旨,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产使用效益。
(二) 建立健全慈善项目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按照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五)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会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六) 慈善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
(七) 加强慈善资金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资金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资金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性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 3%-5%(不超过 10%) 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资产的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向 理事会报告,并在本会网站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范围内,接受捐赠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 制的捐赠票据;
在组织募捐时,应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慈善救助项目、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者通过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赠,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使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本会可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所捐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本会应如实答复,合理意见应及时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年度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自有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所开展慈善公益项目种类、年度安排计划以及申请、评审、实施、验收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资产数额、用途和使用方式等。
本会有权要求受益人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资产,并对资助款物的使用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协议使用慈善资产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职称的专(兼) 职会计人员,实施会计监督。
本会接受税务、审计、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相关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财务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本会网站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章 加强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以单位党员为主体设立党支部,设书记和委员 3 人,负责开展党的工作。党支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认真做好日常思想 政治和党建工作。开展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预算,从协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十二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能
在认真执行《党章》和党的基础组织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在协会中发挥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组织开展精神文明科学道德和党风建设。
培育和执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以党建带动协会各项建设不断发展。
认真履行主题职责,通过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形式,加强党员的学习和管理。
全力支持协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章行驶职权。
参与和监督协会重大事项决策,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设, 加强党风廉政建政建设,维护党章党纪党规。
组织开展先进文化活动,及时发现培养、推举优秀积极分子。
研究其他应由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修改的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会活动终止时,须经会员大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清理移交资产,办理社团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6 月 29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